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
來源:三北供熱網
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
第6號
《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》業(yè)經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9年5月17日通過,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6月28日批準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2019年7月1日
黑河市城市供熱用熱辦法
(2019年5月17日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)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供熱用熱行為,加強供熱用熱管理,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城市建成區(qū)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的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財政、發(fā)展改革、市場監(jiān)督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自然資源、應急管理、公安、民政、水務、電業(yè)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依法做好供熱用熱相關工作。
第四條 供熱期為當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。
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可以根據(jù)氣象情況,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,并給予供熱單位適當補償。
第五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于供熱期前簽訂供熱用熱合同。合同文本應當使用省統(tǒng)一合同文本。
未簽訂供熱用熱合同,供熱單位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,視為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存在事實合同關系。
第六條 供熱期內,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、起居室(廳)溫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攝氏度,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(guī)范標準要求。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(guī)范。
第七條 新建、擴建、改建供熱工程,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(guī)劃要求,并經當?shù)毓嶂鞴懿块T同意。
供熱工程的設計,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熱單位的意見。
供熱工程的施工過程,應當接受供熱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
供熱工程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竣工驗收。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第八條 住宅小區(qū)供熱工程保修期滿后,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當簽訂供熱工程交接協(xié)議,并辦理移交手續(xù),將供熱設施移交供熱單位統(tǒng)一管理。
本辦法施行前住宅小區(qū)供熱設施沒有移交的,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移交供熱單位統(tǒng)一管理。移交時,老舊住宅小區(qū)供熱設施需要改造的,應當予以改造;住宅小區(qū)未分戶供熱的,應當實施分戶改造。改造費用等具體事宜,由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辦法。
第九條 住宅小區(qū)供熱設施的更新、改造、維修、養(yǎng)護責任按照下列規(guī)定劃分:
(一)在保修期內以及過保修期但未移交的供熱設施,由建設單位負責;已移交的供熱設施,由供熱單位負責。
?。ǘ┓謶艄岬淖≌^(qū),已安裝熱計量表的以熱計量表為界,未安裝熱計量表的以鎖閉閥為界,熱計量表或者鎖閉閥以內的供熱設施,由熱用戶負責;熱計量表或者鎖閉閥以外(含熱計量表和鎖閉閥)的供熱設施,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由建設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。
?。ㄈ┪捶謶艄岬淖≌^(qū),熱用戶室內自用的供熱設施,由熱用戶負責;熱用戶室內共用的供熱設施和室外的供熱設施,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由建設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。
供熱設施更新、改造、維修、養(yǎng)護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,因未履行責任造成損失的,由責任人承擔。
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,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查詢施工區(qū)域供熱設施以及地下供熱管網等相關情況,影響供熱設施以及地下供熱管網安全的,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,報供熱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十一條 供熱期內,供熱設施發(fā)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,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,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按照職責立即組織搶修,恢復供熱,并向當?shù)毓嶂鞴懿块T報告。同時,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告、媒體發(fā)布等形式及時告知受影響區(qū)域的熱用戶。
由于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(xù)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,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。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,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。
第十二條 熱價實行政府定價,由市、縣(市)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(guī)定核定,報當?shù)厝嗣裾鷾屎蠊紝嵤?/span>
熱價按照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分別核定。
住宅、居民自用車庫等執(zhí)行居民熱價。
除本條第三款規(guī)定以外的非住宅以及利用住宅、居民自用車庫從事經營活動的,執(zhí)行非居民熱價。
第十三條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房屋(居住用住宅除外),層高超過三點二米的,每超過零點一米,加收基本熱價的百分之三。文化、教育、體育、醫(yī)療以及保護建筑等公共事業(yè)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為上限。對于其他按照層高加收熱費超過百分之百上限的,供熱用熱雙方可以協(xié)商收費。
第十四條 有供熱設施的閣樓、地下室、半地下室、地下車庫,頂板下表面與地面的凈高在一點二米(不含一點二米)以下的,不計算供熱面積;凈高在一點二米以上,二點一米(不含二點一米)以下的,按照供熱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;凈高在二點一米以上的,全部計入供熱面積。
第十五條 居民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供熱標準的,可以告知供熱單位,供熱單位自被告知之時起十小時內進行現(xiàn)場測溫。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,供熱單位和居民熱用戶可以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測定,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組織測溫,確定室內溫度。
現(xiàn)場測溫要在連續(xù)兩天內完成,測溫次數(shù)不少于四次,測溫時間為每日七時至十時、十六時至二十一時,現(xiàn)場測溫不收取費用。測溫應當以居民臥室、起居室(廳)的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,以最低值為準。測溫記錄需經供熱用熱雙方簽字確認。
供熱單位未按照規(guī)定及時測溫、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者不留存測溫記錄的,視為當日溫度低于十四攝氏度。居民熱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、在測溫前打開門(窗)散熱等影響測溫數(shù)據(jù)的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,視為當日溫度達到二十攝氏度。
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,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。
第十六條 經檢測,由于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內溫度未達到供熱標準的,應當采取措施,保證供熱溫度達到供熱標準,并由供熱單位退還相應的熱費。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,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。
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低于二十攝氏度,高于十八攝氏度(含十八攝氏度)的,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十;室溫低于十八攝氏度,高于十六攝氏度(含十六攝氏度)的,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三十;室溫低于十六攝氏度,高于十四攝氏度(含十四攝氏度)的,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五十;室溫低于十四攝氏度的,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百。
非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,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
需要退還熱費的,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后一個月內退還給熱用戶,未經熱用戶同意,不得抵交下一個供熱期熱費。
第十七條 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,應當于每年度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熱用戶停熱后不得擅自接熱。
熱用戶申請恢復用熱的,合同有約定的,按照合同約定執(zhí)行;合同未約定的,由供熱用熱雙方協(xié)商。
停熱的熱用戶,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,收取標準由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確定,不得超過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。
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健全用戶服務機制,采取多種交費方式,公開服務電話、電子郵箱等,受理并及時處理供熱有關問題。
第十九條 熱用戶應當按照規(guī)定或者約定交納熱費。熱用戶拒不交納熱費的,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。
第二十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考核檔案,對供熱單位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,并定期向社會公布。設立公開投訴電話,及時查處投訴問題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供熱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(guī)定予以處罰:
?。ㄒ唬┕釂挝晃窗凑找?guī)定時間退還熱費或者擅自將應退還熱費抵交下一個供熱期熱費的,責令限期退還;逾期未退還的,處以應退還熱費二倍至五倍的罰款。
(二)熱用戶停熱后擅自接熱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二十二條 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,在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中,不依法履行職責,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三條 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(qū)自然保護區(qū)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,按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、工業(yè)園區(qū)和鄉(xiāng)鎮(zhèn)集中供熱用熱,可以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